为庆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最成功且广受认可的国际商法条约通过40周年,本次网络研讨会聚焦CISG框架下国际法院实践中的「必知要点」,特别是与香港企业及法律从业者密切相关的内容。
除了亚洲国际法律研究院的黎逸轩先生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的黄庆康先生外,还有幸邀请了《销售公约》领域的世界顶尖专家Ulrich G. Schroeter教授,收到了来自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学术、商业、法律和政府部门等不同界别的参与者的热烈反响。
在简要介绍之后,Schroeter教授探讨当前海外商贸活动中对于《销售公约》适用于香港的观点。他指出,由于中国是CISG的缔约国,一些外国法院和法律从业者误以为CISG同样适用于香港,这可能导致香港企业在外国商业法院实践中面临不确定性。
随后,Schroeter教授介绍了《销售公约》在实际应用中的要点。首先,参考《销售公约》第7条关于解释的条款,他指出适用《销售公约》的优势在于,法院会参考适用《销售公约》的外国判例法的相关实践,并且线上数据库收集了方便查阅的《销售公约》判例法和其咨询委员会意见。尽管如此,根据第6条,他还谈到《销售公约》具有很高的灵活性,只要双方订立了不适用条款并且有明确的意图陈述,当事方便有权选择不适用《销售公约》而不受其约束。
接下来Schroeter教授简要回顾了CISG框架下通过引用纳入标准条款的要求,随后深入探讨了买方在第38条和第39条下的义务,即在交付后检查货物,并在发现货物不符合同规定时,在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 他强调,买方必须准确通知货物不符合同的具体性质,且除非在极少数例外情况下,若买方未能及时(或延迟)通知,将丧失所有救济权利。
Schroeter教授总结时提到合同解除的高门槛;援引《销售公约》的多项条款说明,合同解除通常是最后的手段。此外,他还提及了第79条关于因不可控障碍免除损害赔偿义务的问题,指出这种免除并不等同于自动解除合同,且仅适用于障碍不可预见的情况。